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內部信息公開工作,提高集團工作透明度,擴大社會監督,強化企業信用約束,根據國資委《關于推進市屬國有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》,結合集團實際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企業信息。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,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應企業狀況的信息。
第三條 集團信息公開由綜合辦公室統一管理;各子公司、各部室依據本制度規定,提供各自職能范圍內需要公開的企業信息,由集團進行統一公示。未經審批嚴禁私自公開相關經營信息。
第四條 公開企業信息應當遵循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及時的原則。
第五條 公開企業信息不得侵犯國家秘密、他人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,不得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。
第二章 公開內容和形式
第六條 (一)下列企業信息應向社會公開∶
1.工商注冊登記等企業基本信息;
2.公司治理及管理框架、重要人事變動、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情況;
3.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;
4.企業重大改制重組結果;
5.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值等信息;
6.有關部門依法要求公開的監督檢查問題整改情況、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;
7.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;
8.集團有關民生領域的相關信息(供、停水信息;停車收費標準);
9.集團相關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、實施主體、總投資額等相關應公開的信息;
10.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。
第七條 下列信息不予公開∶
(一)國家秘密、內部資料;
(二)個人隱私;
(三)正在研究討論,尚未作出決定的相關信息;
(四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或上級規定、注明禁止公開的信息。
第八條 主動公開的方式:
1.簡報及集團公文;
2.廣播、電視、報紙、網站、微信公眾號等公眾媒體;
3.公告欄、宣傳版報等;
4.電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第三章 信息公開流程
第九條 集團各部室和各子公司對本單位形成的信息,按照信息的形成、審查、批準的程序對擬公開的信息逐條審核、逐級把關確保信息的真實性、準確性,并在20個工作日內報集團綜合辦公室審核后予以公開,集團綜合辦公室按照信息公開的內容、形式、時限等,統籌組織進行信息公開。
第十條 保密審查。綜合辦公室要做好公開信息保密審查,企業公開的信息不得設計國家秘密、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,以及危及國家安全、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。對依法應當保密的信息,必須切實做好保密工作并定期組織開展信息公開的保密檢查工作。
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。要對公開信息進行事前事后風險評估,信息產生單位對公開信息的影響和風險提前進行研判,制定相應的防范、化解和應預案。對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信息,公開前須征得第三方同意。
第十二條 加強平臺建設。要加強集團網站、微信等載體建設,暢通信息公開渠道,定期對網站等信息公開平臺運行進行維護和技術支撐保障,不斷提高信息公開的質量和水平。
第十三條 宣傳引導。各單位要加強信息公開工作的宣傳引導,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交流,提高相關工作人員依法主動對外公開信息的意識。
第十四條 業務類信息由相關部門負責提供;已歸檔的文件材料,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提供查詢服務;查詢內容涉密的,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 |